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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揭秘介绍:安庆民间借贷纠纷免费咨询,借钱多年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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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法院网讯 沈某在照顾其母亲时认识了罗某,罗某与沈某的妹妹是好朋友。2009年10月10日,被告罗某因有急事,通过沈某妹妹向沈某借款2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罗某向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到沈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 罗某 2009.10.10”,借款后的前两年被告罗某能及时支付利息,2011年底后被告罗某不但不付利息,人也联系不上,原告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某与罗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应属合法有效,罗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沈某请求罗某偿还2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罗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某借款本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