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辖区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2009年8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一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而后,被告每年付息一次,并亲笔在借条上写明"利息已付到xxxx年x月x日”,当利息付至2019年2月份时,被告不再付息,原告经讨要不能,故诉请判令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辩称:2009年8月借款属实。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付息后亲笔在原告保管的借条上书写“利息已付到xxxx年x月x日”也属实。被告付完2018年2月之前的利息后,经原被告和被告哥哥商定,自2018年2月起,此笔借款转到了被告哥哥名下。当时,为了省事没有换写借据,而是由被告的哥哥在原借条上亲笔写了"已转到xx(被告哥哥名字)”五个字。一年后,被告的哥哥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利息,并在依然由原告保管的原借条上亲笔书写“利息已付至2019年2月x号",后,被告的哥哥不幸离世,原告考虑讨债不能,故采取干扰被告生活的方式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被迫报警,公安机关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审理中,法院讯问原告“已转到xx”及“利息已付至2019.2.x号”是谁所写,原告称“不确定”。
最后,法院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和本案证据,认定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正是:民间借贷司空见惯,合法讨债屡见不鲜,借条不假内容奇葩,债务转移字迹为大,付息付息明显变化,自由心证判决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