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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新闻报道:否定借贷纠纷开庭被告陈述,法庭上虚假陈述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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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12月9日讯 (泉州晚报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黄琨臻 周佳宝)为了一己私欲,南安水头一男子竟然在法庭上说谎,最终付出了代价。近日,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妨碍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9年说起,原告吕某甲到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起诉要求被告吕某乙偿还借款19万余元及利息,并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乙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主张合同中利息部分载明的“3、5%”有添加、改动,吕某甲对此予以否认。法庭为查清案件事实,决定延期审理,并启动鉴定程序。后司法机构出具“待检笔迹‘3、5%’中‘3’为阿拉伯数字‘2’的基础上添加下侧斜竖向笔画形成,待检笔迹‘、5’符合添加笔迹的特征”的鉴定意见。在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结果后,法庭决定再次开庭,不想原告吕某甲却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回了该案的起诉。

2020年下半年,吕某甲又另行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5%计算利息属实,但认为吕某甲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和延期开庭,其上述行为妨碍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惩处,故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面对处罚决定,吕某甲后悔莫及,主动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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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责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的原则,在庭审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当事人如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包括: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法官表示,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严厉惩处,既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也对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有着良好的教育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