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号案例(河北廊坊)
(2021)冀1024民初728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案情提炼:
原告:田某,男
被告:张某,女
女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了香河区房屋,建筑面积93.01平米,总房款42万元,首付款13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9万元。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偿还房屋贷款135774.19元,其中偿还房屋贷款本金26996.87元,利息108777.32元。
判决认定:
关于共同偿还按揭部分。双方共偿还按揭贷款135774.19元,女方应补偿男方67887.09元(135774.19元*50%)。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因双方均未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本院综合考虑,结合当地市场价格,酌定每平米7500元为宜,故该房屋价格为697575元(93.01平米*7500元)。女方应补偿男方房屋增值部分22419.45元(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本金26996.87元÷房屋总房款42万元*现房屋价格697575元*50%)。
说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折价补偿,有多种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