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3月,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1年9月28日,周某在食堂吃早饭时因让位通行问题与员工徐某发生口角。之后,两人在电测房再次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致生产一线岗位四人中断工作,运行中的设备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当日,某科技公司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次日,某科技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定周某、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周某、徐某的劳动合同。周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评析】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秩序,工作时间因私斗殴不仅违反企业管理秩序,还影响生产安全。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摩擦、矛盾并不少见,原因多种多样,但在工作中应当分清矛盾性质,理性克制,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情绪过激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不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违反规章制度,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周某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扰乱了工作秩序,影响了生产安全。某科技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有斗殴行为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在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后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故对周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马剑梅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