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认为只有守约方才能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违约方都违约了,如果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会从维护守约方利益出发,判决不解除合同。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下就是一个案例:
夏天公司(承租人)与房东(出租人)于2011年2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十六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夏天公司交付租金至2020年2月。2020年1月末,全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夏天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起停业,直至2020年3月初复工,复工以来客流量减少、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滑,各租赁专柜要求减免租金,且撤柜现象明显增加。
2020年3月16日,夏天公司向房东发出《解除<租赁合同>联络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020年3月17日,房东向夏天公司出发复函,内容为:“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截止2020年6月10日一审庭审前,夏天公司交付租金至2020年2月,夏天公司内已清场近四分之三。夏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租期,随时准备交还案涉标的。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夏天公司要求确认其向房东向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联络函》已发生解除法律效力,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解除通知并未发生解除效力,不予确认。
截止本案庭审前,国内疫情虽情况向好,但国外疫情仍然肆虐,短期内市场环境全部恢复并不客观,夏天公司百货商业现已自行撤场近四分之三,庭审中夏天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进行履行租赁合同,时刻准备交还租赁标的,虽然在租赁合同中未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但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对双方均不利,在夏天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夏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而房东继续拒绝解除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相悖,为使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房东可就夏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判决:一、解除《租赁合同》;二、夏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向吉林省吉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标的;三、驳回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在本案中不存在房东违约情形,未发生约定解除事由,且双方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不允许违约方(夏天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双方均无法从难以继续的合同中解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之债可以不再履行。而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不应仅从一方因履行获得的利益与一方因履行承受的不利益比较,还应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以本案情形,就双方而言,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利益要大于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而且如继续履行合同,夏天公司将会承担更大的损失。另外,《九民纪要》作为司法政策是统一审判尺度、规范审理思路的载体,一审法院按照其审判尺度和审理思路,援引法律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