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土默特x旗高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瑞民、电话:133xxxx8002
请求事项:
将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湘xx民初xx号一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6 月 4日收到贵院已经受理xx市万丰农资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的起诉依据是债权转让协议书,如果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成立,则该债权的履行地应该在xx市土默特右旗。如果原告能够依该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债权。其债权的履行地也应该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
其次,即使原告取得了对申请人的债权,这也并不意味着其住所地依法享有管辖权。就本案而言,其最终涉及的是“债权转让”,如果认定受让方所在地取得管辖权,必然导致管辖法院所在地与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故认为原告所在地不享有管辖权。
最后,申请人认为本案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本案诉讼,因为本案三个被告均在xx市居住,在xx诉讼,既节约当事人成本,又节约司法成本。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方便本案诉讼理由,特申请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土默特x旗高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