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阳光说法】专栏第65期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
可是有人理解偏了
既然以事实为根据
那我捏造个事实岂不更方便
对于这个想法
只能说
(⊙o⊙)…
今天周三阳光说法
来谈谈
虚假诉讼案
案 情 回 顾
2014年1月某日,,刘某某向朱某某借款300万元,约定以土地提供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7月某日,刘某某向典当公司借款600万元,以同一块土地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朱某某得知后,担心刘某某还不了钱,又怕土地被典当公司拍卖。为制衡典当公司的抵押权,朱某某与刘某某虚构了土地转让协议和534万元的转账记录,虚构了将土地转让给朱某某的事实。
此后,典当公司因自身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向法院起诉刘某某并申请强制执行。朱某某得知后,持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及534万元转账记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调解,朱某某、刘某某与典当公司达成协议,由朱某某承担600万元借款,典当公司解除抵押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土地转让给朱某某合法有效,朱某某随即将该土地过户到自己公司名下。
本案移送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审理认为,朱某某与刘某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本案朱某某和刘某某恶意串通,通过提交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作出虚假陈述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法院确认土地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最终达到将土地过户给朱某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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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
“假官司”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虚假诉讼,就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者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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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易发生领域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3.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5.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6.劳动争议案件;
7.以物抵债案件;
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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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9.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10.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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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其他情形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