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宋英华
身份证号码:90****9823
性别:女
年龄:27岁
住址:原阳县阳阿乡宋圪垱村120附1号
执行案号:(2017)豫0725执459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29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7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英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宋英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宋英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兵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悬赏声明:凡是向原阳县法院举报宋英华下落或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结的该法院按照申请人的承诺对提供线索者给与1000元的奖励,使案件得以部分执结的按照悬赏比例给与奖励。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刘治军,电话号码:0373----7295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