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惠杰 郭军伟
日前,一中院执行局法官王再兴充分利用调解加强制执行手段,成功执结一起长达15年的旧存案件。该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许。
天津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某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2003年9月一审判决贸易食品公司偿还债务2950000元,同年10月依法立案执行,但因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一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王再兴严格依照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手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在此期间,一中院执行局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被执行人系国有企业,该企业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国企背景进行信访,要求法院解除执行措施。面对如此局面,执行局局长田春燕协同王再兴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该案从立案到和解,历经15年,申请执行主体发生了变更,被执行人也经历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最终和解解决,充分彰显了一中院执行干警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勇气以及新时代党员干警的担当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