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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百科盘点:借贷纠纷原告不出庭官司,检察院不起诉原告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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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

——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处理


抗诉机关 :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 : 陈某等四人。

原审被告 : 李某。

案由 : 承包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合伙开办了机砖厂,并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应按时交纳承包费用。由于被告未按时交纳承包费,原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承包费。原审法院判决生效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的上诉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审理时,因经合法传唤,四原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后该院院长以为此种做法有误,经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宜按撤诉处理结案,本案应再次再审。后经再次再审,该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表示异议。

对因检察机关抗诉而予以再审的民事案件,因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能否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案件按撤诉处理结案,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有规定。本案所发生的问题,亦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确定其应有的程序机制。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抗诉权,虽然限定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阶段,但一方面表示检察院是不同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一种特殊诉讼主体,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表面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是不同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一种独立的诉。说它独立,并不因抗诉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而在于抗诉者的特殊立体身份和抗诉的目的与诉讼当事人有别;说它是一个诉,是因为抗诉之理由和主张本身成为法院审理的标的,如同上诉法院审理的标的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样,成为特定程序中的特定诉。因此,从诉应由有权提起的主体提起和放弃来说,抗诉的撤回就应当由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撤回,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检察机关不具有约束力,经合法性传唤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就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按撤诉处理。检察机关并未撤诉。换句话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如同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一样,都发生在一个应经法院审理确认其诉是否成立的问题,确认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确认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正是上述理由,本案再审法院最终认识到了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能因为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法院审理的是抗诉之诉是否成立。

当然,检察院抗诉与当事人行使诉权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 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而检察院还是要提起抗诉;或者检察院抗诉,抗诉支持的一方不参加诉讼。同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也不无问题。如果是事实审,当事人不配合怎么办,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和进行质证;如果是法律审,抗诉法定事由中又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这一项。就本案来说,还有一个问题,即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不出庭的原告对此按照第一审再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提起上诉吗?这些问题无一不值得深思,它直接关系到民事抗诉制度设置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民事抗诉制度具体机制应当如何设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