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夏某某、雷某某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间,以夏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雷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让参赌人员将所借高利贷和所欠赌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夏某某、雷某某参与以下三起案件:(1)2016年1至2月期间,张某某在夏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共欠赌债30万元,夏某某安排他人跟随张某某要账,张某某被迫将赌债按照民间借贷与被告人雷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人夏某某让雷某某到邓州市西城法庭起诉张某某,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2016年1至2月期间,杨某在夏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共欠赌债7.2万元,其它债务5万元,夏某某让杨某签订12.2万元借款合同,被告人雷某某负责借款手续办理,后被告人夏某某让雷某某去法院起诉,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3)2016年1至2月期间,郑某某在夏某某开设赌场赌博,欠赌债32万元,夏某某又借给郑某某8万元合计40万元,后夏某某以月息5分计算利息10万元,共计债务50万元。夏某某让郑某某找人担保,郑某某找朋友王某某担保,签下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夏某某安排被告人雷某某起诉郑某某、王某某,邓州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审理结果】
邓州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上述3个案件的民事裁判文书,镇平县人民法院对夏某某、雷某某虚假诉讼及其他犯罪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雷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夏某某因同时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雷某某被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被告人夏某某、雷某某为实现非法利益,将开设赌场期间的赌债捏造成虚假债权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机关实现其非法债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受到刑事处罚。该案警醒社会公众要远离赌博,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抗辩、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一: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持镇平县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投融资中心咨询服务协议和伪造的“周某某”签字收条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镇平县某某黄金有限公司、周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某为实际借款人,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周某某偿还李某某10 万元及利息。周某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改判由镇平县某某黄金有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及利息,周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 10月24日裁定撤销本院及镇平县人民法院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 年2月25日判决某某黄金公司偿还李某某10万元及利息。
经查,李某某所提供的周某某收条复印件经司法鉴定:签名字迹并非周某某本人所写,而是激光打印形成。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二: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持2013年2月6日张某某签字的40万元收条和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向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何某支付投资款35万元及利润,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在再审中,李某某以有新证据为由,提交落款为2013年2月2日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40万元收条,以此证明李某某投资额为60万元(2月6日收条中含张某某投资20万元)。张某某申请对落款为“2013年2月2日”与“2013年2月6日”两份收据的文字形成方式进行鉴定,经技术鉴定,“2013年2月2日”收条中除“6”(6字被涂抹后在上面写2)之外的字迹是由“2013年2月6日”收条上相同内容的字迹复制后又重描形成。2017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
【审理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李某某采取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让他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引起当事人上诉、申诉,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与淅川县某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该供销社某村供销点经营,租赁期20年。2015年因故李某无法继续经营。2015年11月3日,李某与寇某某签订转租协议,将原租赁的该供销点房屋以6万元价款转租给寇某某,租期16年,寇某某依约缴纳全部资金。2015年11月18日,李某制作一份打印的承诺书让寇某某签字,让寇某某承诺自愿对所租赁的房屋维护,到期后返还租赁房屋,与李某和供销社无经济责任。寇某某签字后,被告人李某在承诺书的空白处添加了第二自然段,伪造出寇某某致使其无法经营,自愿赔偿其30万元经济损失的内容。2015年11月23日,该供销社在得知转租情况后,解除与李某原租赁协议,同意寇某某租赁,并与寇某某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2016年3月28日,李某以承诺书作为依据,向淅川县人民法院对寇某某和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二人支付赔偿款30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某的再审请求再次被驳回。
被告人李某因不服判决多次信访、上访。2018年8月6日,经司法鉴定,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承诺人为寇某某的《承诺书》原件不是同一机具一次性输出形成,系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提供伪造证据,并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大量司法资源浪费,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受利益驱动,通过在他人已签字确认的合同上擅自增添内容,伪造出对签约人不利证据的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通过不断上诉、再审、信访、上访意图达到其非法目的,系单方欺诈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如此耍小聪明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妨害社会秩序的,必将损人害己,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体现出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