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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传唤,逃避追偿案件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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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夏雪华 黄培英

案情简介: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汇付了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双方再次协商借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7月31日,现借款再次逾期,被告仅偿还15万元,剩余35万元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原告要求偿还35万的本金并按50万的本金支付自2015年1月至实际付款之日的约定利息。

此案系麻城市法院副院长夏雪华在该院组建审判团队参加民一团队后按序分得的第一件案件,接手该案后团队负责人雷锦锋就汇报说该地产公司由于不景气,公司负责人更换频繁,对法院的传唤不理,开庭不到庭。根据平时的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高息和息转本以及资金是否真实出借等问题,合议庭讨论被告必须到庭方能查清事实,遂安排雷锦锋和屈剑亲自去该公司讲明厉害和不到庭的风险,被告的负责人远在成都,亲自来麻城承诺开庭必到。但在开庭前既未答辩,又未提交任何出庭的授权委托书和任何证据。

3月31上午,在麻城市法院第七审判庭,主审法官夏雪华在清点到庭当事人时,发现该公司来了一位工作人员李某,未带任何出庭手续。李某声言受经理委托前来听结果,欠钱是事实。合议庭向其释明,若不参加诉讼,旁听是不准发言的,到时有反驳的意见不能当庭陈述会对被告公司不利。该工作人员遂向公司请示办理了委托手续出庭参加诉讼。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开始按50万年息36%至付款之日止。原告起诉时并未承认利息已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被告出庭的工作人员李某正是此案事实的经历人,在法庭当庭辩驳利息结至2016年11月1日,原告当庭予以认可。

由于被告到庭,本院才查明:被告湖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开发房地产资金困难,遂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3%。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被告湖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偿还的本金金额为350000元,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徐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仓促应诉,法律知识欠缺,合议庭当庭作法律释明,对约定高于年息24%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已支付了的不超过年息36%的利息被告无权请求返还。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湖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4月18日之前偿还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息24%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若被告不到庭,原告隐瞒了已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被告无反驳的机会,法院无查证的义务。被告不到庭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算账被告应多付24万的利息。被告到庭当庭辩驳后,免除了这一不利后果,被告到庭既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力,避免了风险,又遵守了法庭的纪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