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刘良彬,男,汉族,1968年0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中煌路***号,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25**************。联系方式:133********
申请事项:
申请四川罗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和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不得继续担任被告周敏的诉讼代理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起诉张传忠、李远兰、周敏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号为(2022)川1525民初273号,申请人认为:
1、罗和辉是本案争议焦点虚假《股东会决定》和两份“零元购”《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当事人,应当做为证人出庭作证。罗和辉作为律师,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委托的前提下,在已被撤职退休的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的违法批准下,自由出入看守所,在2014年11月11日非法会见申请人,逼迫申请人在大量空白文件上签字;2014年11月12日到13日非法会见当时还是刘良彬股权代持人的张传忠,威逼其签署虚假《股东会决定》和两份“零元购”《股权转让协议》;罗和辉更是刘良彬和周敏2013年11月6日《补充协议》上签字的见证人和协议起草人。
2、在2022年4月8日的庭审中,罗和辉为本案关键证人,同时兼任被告诉讼代理人,编造事实,做虚假叙述,给法庭查明事实设置障碍。例如:庭审中罗和辉据不承认其在2014年11月11日曾经到宜宾市看守所会见过申请人,但宜宾市看守所回复2014年11月11日16时12分,罗和辉到宜宾市看守所会见刘良彬。申请人在此请求法庭对罗和辉虚假陈述行为依法进行罚款和司法拘留。
3、罗和辉以证人和被告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出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一款: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罗和辉做为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兼任被告诉讼代理人。请贵院依法准予为谢。
此 致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良彬
日期:2023年4月10日
图为罗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