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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新闻知识:有借贷纠纷可以结婚吗,夫妻一方借款给别人另一方可以起诉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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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这其中引发较多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就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起了纠纷双方便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裁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竟成被告?

被告刘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被告刘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蔡某借款,原告蔡某于2021年4月19日转给被告刘某在建设银行的账户20万元,被告刘某向原告蔡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一张。被告刘某收到借款后于当天转给蒙某某、蔡某某、潘某某等人



2021年4月23日原告蔡某又转账20万元到被告刘某在兴业银行的账户20万元,被告刘某当时再次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蔡某,被告刘某在收到蔡某20万元借款后,于当日转给陈某、廖某某、向某等人,共计2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蔡某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将刘某与其妻子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


本案中,法院通过庭审查明,被告王某对于被告刘某向原告蔡某借款之事毫不知情,亦未在借据上签字,被告刘某和原告蔡某也未告知被告王某,被告刘某收到原告蔡某的借款后立即通过转账方式转给了他人,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借款更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本案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人民币40万元,对于原告蔡某要求被告王某共同偿还的诉求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主要表现有:①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等;②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③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未借款一方需核实借款真实性

由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际关系,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频繁地与第三人进行交易,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有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的则是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以下情形: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需对“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




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实践中,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因此,此时未借款的一方一定要核实借款的真实性以及积极寻找证据证明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以免发生“被牵连”的情况。

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来自江西南芳于都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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