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5万元给别人后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起诉对方要求还款,对方却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还款……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案情况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并及逾期利息。
2016年2月,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了5万元。现金交付后,何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张某5万元整,以现金交付,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
2016年3月,张某因其他行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于2022年2月刑满释放。2月16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还款。何某在收到传票后,向张某致电,声称自己愿意还钱的,“但闹到法院两人就没啥好说的了”。何某称,只要张某撤诉,自己第二天就还钱。但当张某撤诉后,何某却推三阻四,并未归还。同年4月,张某再次起诉,追索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何某辩称张某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案中被告张某出具借条不久,原告何某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22年2月刑满释放。这期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因疫情原因,通讯联系亦受到限制,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原告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内即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诉讼时效期届满,但被告在电话中同意履行义务,亦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故被告应当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对于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一定要在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应证据,以免日后维权受阻。同时,也希望相关债务人诚信履约,以信立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