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借钱却没有借条,只有一份转账凭证,这钱能要回来吗?而有借条,又拿不出转账凭证,借款能被判定存在吗?恋爱中的金钱往来都是赠与吗?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下在上海审理的几起案件。
一宗70万元引发的官司,一方说是借款,一方说是买画的购货款,究竟是什么?法官又会如何裁定呢?
2019年4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案件,上诉方要求对方归还70万元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证据就是一张70万元的转账凭证。而被上诉方对此却矢口否认,根本不承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单珏: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借款的合意缺乏证据,所以判决原告是败诉的。原告上诉坚持要求认定70万元是民间借贷款,被告应当返还,就上诉到我们这边来。
这70万元的转账凭证究竟是怎么回事?双方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在二审庭审中,法庭对此进行了仔细调查。
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没有借款合意是错误的。双方的借款合意是成立的。原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转账记录,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与案外人董永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家银行卡号告知的案外人董某,上诉人根据董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完全的转账,也就是交付钱款的事实。
听了上诉人付先生一方的诉请,被上诉人陆先生的情绪显得有些激动。在庭审中,他提出了不同的说法。
被上诉人 陆先生:我跟原告认识不到三个月他就给我转钱,没有合同,没有借条。我想大家都是成年人。
庭审调查中,法官发现,对于这70万元的用途,证人与被上诉人虽然都表示是买画用的,但对于给谁买的却截然不同。为了证明这70万元是受了委托帮对方去买画的,陆先生庭前就已经将这期间自己与证人董先生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给了法庭。
经过审理,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上诉方提交了汇款70万元给被上诉人的转账凭证,对于主张的借贷关系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陆先生也提出了自己是受上诉方委托买画的抗辩理由,说这70万元是购画款,因此举证责任再次回到了上诉人付先生一方。那么上诉人又会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单珏:被告抗辩是帮原告一方买画的,除了有相应的往返的交通费,火车票等等,还有微信往来记录,包括原告跟被告之间发生的微信往来记录,都从来没有提及到“这笔钱款是借给你的,你什么时候还”。所以被告的抗辩,他提供的一系列电子证据等等书证,能够让法官对他所主张的事实给予一个有高度概览性的评判。举证责任要回到原告,你要就他所主张的这笔钱款是一笔民间借贷款,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进行举证。
庭审中,虽然上诉方专门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所提供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单珏:首先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议。更何况在本案当中,因为证人证言主观性比较强,作为孤证要定案的话,也是不可以的。所以对原告来讲,除了一个证人证言,而没有别的证据来印证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合意的话,那么他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判决,维持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原判。而之所以能够迅速下判,这是因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总结出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和方法——重点审理借款合意和完成交付的统一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唐春雷: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它首先是一个双方当事人之间,它必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必须有切实的这种法律行为的履行它才能生效;第二是要查明这种民间借贷约定的借款资金是否已经实际交付。那么把这些要素提炼出来以后,按照一定的规范,如何来进行事实的裁剪、法律的适用,那么这种方法我们叫做类案的裁判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错综复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归纳的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有这样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说它有代表性,是因为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两个恋人之间。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又该如何被认定性质呢?
张女士今年35岁,是上海市金山区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2011年,通过熟人的介绍,认识了王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关系。
张女士:在确定关系的两个月左右吧,他就是提出来把我这套房子卖了,卖了之后借给他40万,因为他在其他的项目当中,还有投资类的项目。
男友有困难急需她的帮助,张女士很是着急。于是她听从了男友的建议,将自己的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售出,将其中的40万元给男友应急。
2018年7月15日,王先生因为疾病住进了医院,张女士相伴左右。一个月后,两人于病床上补签了40万元的借款协议。
不久,两人关系出现问题,这段感情也很快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张女士多次向王先生讨要那40万元,均没有结果。2018年12月,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围绕这40万元钱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予,原被告双方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原告明确认为它是借款,她认为被告因为投资亏损,向她借了40万,并且后面有承诺说今后要予以归还。
针对于原告给出的说法,被告方则认为这笔钱并不是借款,而是赠与。他认为当时原被告是恋爱同居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他们是共同进行投资项目的,所以对于这40万原告是替被告归还欠款,是赠与行为,而不是借款行为。
为证明这4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赠予,庭审中,原告张女士除了提供了一张4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外,还向法庭提供了一张签有被告王先生名字的欠条。但对于这张欠条的真实性,被告律师提出了质疑。
被告认为欠条签字是在被告生病住院期间签字的,同时被告还陈述当初签字的时候应该是原告拿着被告的手在病房里进行签字,并且当时被告刚刚进行了手术,精神状况不佳,应当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对于这份被告签字的欠条他们不予认可。
但法庭上,被告方却并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所以,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质疑,法庭并未采纳。此外,法庭调查后认为,对于被告提出,欠条是原告拿着被告的手在病房里签字这一说法,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法庭调查发现,根据原告张女士的个人经济情况,在与被告王先生恋爱期出借这40万元也不符合常理。张女士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离异并带有一个女儿,她的钱款通过变卖老宅获取,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存在向恋人赠与、向本案被告赠与的事实。所以最终法院认定这应当是借款,而并非是赠与。
经过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张先生归还原告张女士40万元钱。
法官表示,男女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账目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关系,账目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一旦双方分手就会产生纠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希望在恋爱期间,或者是恋爱同居期间,对于经济往来双方能够尽量留下书面的证据。即使有时候不便于留下书面证据,可在微信的聊天记录中留下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清楚地厘清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案件本身也越来越复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等领域,正在积极推广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能。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黄祥青:我们主抓同类案件裁判的方法的统一,就是要按司法的公正性真正在每一个案件当中具体落地。个案它着力点主要在于裁判标准的总结,但是个案对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适应性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而类案恰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胡云腾:总结类案的裁判方法,他们就知道这类案子办案的基本思路,怎么来固定事实,怎么来梳理证据,就知道怎么适用法律。它是一种工作的指引。(央视记者 刘建辉 赵岩 庞海波 邹其元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