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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追踪盘点: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小额贷款公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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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临沂江北第一物流商品城的蓬勃发展,今年又被国家确定为物流枢纽中心城市和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民营经济真正顶起了临沂经济半边天,也是临沂市作为鲁南经济带领头羊地位的坚定支柱。但是随着近年银行银根收紧,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突出,当前更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寻求利息高企的民间借贷公司应急,缓解资金压力,但是高企的利息也同样缩减了民营企业的活力,同时产生了不能按期还贷等现象,这里针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2020年2月17日关于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典型案例的裁判作为案例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8年10月18日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远、庞念诺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刘远向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0日,并约定庞念诺对于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逾期费用按逾期本金每日0.6‰收取,但以不超过贷款余额综合年利率24%为限;同时双方签订借款确认书一份,确认借款人支付的综合成本折算成利息计算为19.8%/年。同日,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将借款6万元汇入刘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刘远按期还款,但2019年8月21日至今的本金38341元、利息、逾期利息未予返还;庞念诺也未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远偿还本金3834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庞念诺对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借款。刘远领取借款后自2019年9月2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庞念诺也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截止2019年12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3834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尚未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例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利息约定略低于高利贷限定标准的借贷关系,年利率高达19.8%,大大的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而且贷款关系十分明晰,有明确的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第三人作为无限连带担保人,法律事实清楚,裁判的法律依据十分明确,而且又产生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担保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况,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在担保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做出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三、证据探析

这里先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律和司法解释针对高利贷利率的界定,今年国家也鼓励村镇银行和民银银行也就是民间借贷公司的发展,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这里将要点总结如下:

1.双方约定利息只要不超过24%,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

2.超过24%不到36%之间的利息,如果贷方不诉求并且支付了以后想要起诉追回,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支付前起诉,法院对24%以上利息不予保护。

3.超过36%定义为严格的高利贷,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诉求权利,法院都予以保护。

4.当事人双方在签署借贷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做好条约的制定,详细明确还款利率和计算基数,还款期限等等。

5.再次强调一下关于担保人的问题,担保人不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未做约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相关规定,并知晓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6.再次提醒,切忌出现传唤不到庭现象,这就是典型的放弃了个人法律诉求和辩护的权利。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