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城西法庭审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为借条,但法庭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原告起诉状中的被告姓名与条据中的借款人落款签名不一致。法庭查问原告缘由时其表示因信任被告,故未在被告写借条时查看被告的身份信息,导致未发现的该处错误。法院工作人员在准备开庭工作时,发现被告未到庭,经反复联系后其参加了互联网庭审。被告认可该借条内容,并对该落款签名与姓名不一致进行了解释。本庭随后依法进行了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数额予以支持。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起诉的证据常为被告书写的条据,但有时出于信任或疏忽未对条据内容仔细查看,在起诉后常面临证据的瑕疵的问题。因此,有了条据并非万事大吉,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书写相关的凭据时,要注意查看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在条据中写明、写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并将债务的缘由或者借钱的理由载明,更好的保护自身权利,避免增加自身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