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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融资租赁与借贷纠纷的关系,民法典275条原文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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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法律规则方面,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原《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14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2014年3月,《融资租赁合同解释》正式施行,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在交易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又对融资租赁合同部分进行了必要补充,并吸收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许多内容,必将进一步规范和引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民法典》本条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延续了原《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因其所具有独特的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迅速成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模式,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正确理解本条内容,需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民法典》第735条保留了原《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定义是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缔约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合同的履行却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其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由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涉及两个合同,即除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外,同时还涉及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虽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却有赖于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的履行。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租赁物出租,或者是依自己的意愿购买租赁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为租而买。
  3.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从性质上来看,租金不仅是租赁物占用、使用的对价,而且是租赁物购买价格分期负担的对价;从数量上看,租金的价值不仅包括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了购买价款的利息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4.租赁物具有非典型担保功能
  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但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仅具担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赁物的物权保障,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功能均为承租人所享有,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转让租赁物。
  5.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可归承租人所有
  租赁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以及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的不同安排。
  (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融资租赁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买卖、租赁、贷款、担保制度关系密切,既有类似之处,也有各自特点。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来看,要将融资租赁交易模式通过传统民法理论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易事。核心问题在于是将融资租赁交易归入到已有的有名合同当中,还是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确立新的独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制度。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性质问题存有争议,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融资租赁交易本身的特点,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租赁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确实存有一定的相似性。二是在我国金融业管制较严、市场主体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普遍较难的背景下,确有一部分市场主体,一方面,希望借道融资租赁,以实现贷款融资的目的;对一些地方政府而言,也有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的需求。而另一方面,掌握资金资源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扩大规模、增进营利的冲动,其结果是,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也被做成了变相贷款的通道,由此产生了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与市场主体贷款融资之实的分离。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目前,主导性观点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已有的法律规范界定不能解决其特殊问题。从我国立法例上看,合同法专章就融资租赁合同作出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也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予以专章规定。无疑,我国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实际采用的是独立合同说,承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独立性。
  (三)关于融租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与融资租赁合同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14章规定的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普通租赁或者一般租赁、经营性租赁。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租赁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