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实事揭秘解答:民间借贷纠纷以案说法,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系列

阅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在当下社会非常的盛行,一般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关系,所以大家也比较随意,借钱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写个借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去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吧。

01

轻信他人无借条

幸有转账凭证终得偿

基本案情:原、被告2015年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不久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29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账号向被告转账26000元。2015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账号向被告转账2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只有两张转账凭证。被告称此款是合伙做生意的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供了两张转账凭证合计向被告转账46000元,被告虽抗辩称此款是两人合伙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被告的债务关系系民间借贷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2

利息约定按法律 超出部分不保护

基本案情:2010年1月30日,被告陈某在贵州瓮安承包煤矿经营,向原告袁某借款20万元,并打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年利率36%,利息半年结算一次,借期2年。借款后,2010年、2011年按月利率3%付清了。2012年付了3个月利息。因到期后袁某向陈某要求还款未果,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已按月利率3%支付2010年、2011年利息,年利率未超过36%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不用返还。未付利息原告自愿按年利率24%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袁某借款本金2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03

还款口说无凭 法院判决偿还

基本案情:2009年二、三月,被告苏生因开办企业需大量资金,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积蓄30500元给了被告苏生,然后又分别从两家银行贷款50000元给被告苏生。因两人关系很好,原告也未向被告出具借条。2009年5月两人因故吵嘴,从此关系紧张。原告才要求被告补打了两张借条,一张是30500元的借条,约定2010年3月还清。另一张是50000元的借条也就是原告从银行贷出来的款,约定银行利息由被告支付,贷款到期由被告偿还。2010年2月原告因急需钱向被告催款,被告在原告家还了原告3000元。到2010年3月,30500元的借条到期,被告因无钱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不停向被告催款。 被告主张2010年端午节期间,被告在自己的小车内还了原告10000元。2010年8月被告通过原告的朋友向原告转交还了2000元。以后被告又在原告的催促下分几次还了1200元。被告总共还款16200元,而除了2000元是通过他人还的外,其它还款都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又不认可。2010年原告再次去被告公司找被告要钱,遭到被告的拒绝和挨了被告下属的打。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80500元。

裁判结果: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而被告多次向原告还款,原告均没有出具收条,只有2000元还款有证人证明,其余14200元还款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又不认可。因此只能认定被告已还2000元。据此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8500元。

温馨提示: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作用。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 给大家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

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书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应尽量避免现金借款,最好采取转账的形式并保留转账凭证,可作为日后的证据;第三,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四,同一借款如遇须续借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