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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解说公民借贷纠纷案管辖,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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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2大类5小点)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约定)、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