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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追踪速递:个人之间频繁借贷往来纠纷,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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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徐某与赵某本是朋友关系。自2015年起,赵某就以能够赚取高额利息为由,让徐某将钱款交于自己打理,徐某多次在赵某处存钱。2020年7月,二人结算多年钱款往来,赵某为徐某出具了《存款凭证》,载明徐某在自己处存款35万元,存期一年,到期后连本带利39.55万元。同年10月,赵某又为徐某出具另一笔债务凭证,本金为14万元,存期一年。然而一年过去,赵某始终未按约定返还徐某本金及利息。徐某将赵某诉至绿园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诉请的本金和利息均有异议。他认为被告赵某患有精神疾病,辨认能力有限,出具的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与徐某之间真实的钱款往来,且二人约定的12%的利息过高,超出了赵某的认知能力。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言语行为异常多年,确实患有精神类疾病,且由于受所患疾病影响,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削弱。根据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家属申请,被告赵某已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根据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2月至2022年7月,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25.4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3.3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原告徐某处借款,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额借款及年利率12%的利息亦超出了其认知能力。故其实施的借款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被告赵某代理人对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有异议,且未予追认,因此,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无效。最终,法院以双方的银行资金往来作为依据,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徐某12.04万元,以及徐某自起诉之日起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本报记者 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