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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动态速递:铜陵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解决,套路贷法院移送公安会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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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的,一般情况下,调解书及时生效,不可上诉,不可撤下,需要执行。

当借款人被非法放贷、“套路贷”者告上法庭,因为疏忽,或者没有委托律师积极、有效应对,或者被威逼利诱,误认为自己胜诉无望的情况下,签订了和解协议的,怎么办?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只要你还有信心,就没关系,还有再审!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皖0705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铜检民监〔2020〕036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20年12月18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7民抗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仰杰出庭。原审原告李某某,再审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认为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李某某利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非法放贷、收取高额利益的非法目的,事后故意隐瞒违法放贷、收取“砍头息”、“保证金”、“上门费”以及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隐瞒真实的借款、还款数额,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

李某某对民事抗诉书无异议,并要求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顾某某对民事抗诉书无异议,并同意李某某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原审中,李某某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1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判决给付至日止按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案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7月4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705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顾某某于2018年9月4日之前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二、如被告顾某某未按第一项履行,被告除归还本金外,还应给付原告李某某自2018年5月4日始按本金15000元及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

再审中查明:李某某隐瞒顾某某通过铜陵市锋行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缪某某归还借款的事实以及缪某某系其父亲李某二开办的铜陵市锋行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铜陵市锋行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缪某某陈述:2017年10月11日,顾某某通过缪某某向铜陵市峰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毛,顾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缪某某收取保证金3000元、首月利息1500元、上门费200元,实际借款到手10300元;此后顾某某在借款期间通过微信向缪某某又支付利息4500元。2018年5月,李某二让李某某向法院起诉顾某某,法院开庭审理中李某某刻意隐瞒实施高利贷,并否认缪某某系其父亲设立的铜陵市锋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和顾某某已还款事实。后法院调解顾某某归还李某某15000元本金。缪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收到顾某某归还的借款本息后已交付给李某某的父亲。

2.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5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李某某、缪某某等人,在对外高利放贷过程中,设计多种“套路”陷阱,诈骗他人钱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某某隐瞒顾某某借款、还款的事实,并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达到继续要求顾某某履行债务目的,导致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原审错误作出民事调解。原审调解书书应予撤销,原审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本案审理中,原审原告李某某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顾某某的起诉,原审被告顾某某虽表示同意,但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案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2021)皖0705民再2号判决:

一、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