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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民间借贷纠纷书面答辩状,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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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原审开庭过程中展现的全案证据可知,被上诉人长期以放贷为业,属于职业放贷人,其是在通过虚假陈述、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原审机关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原审机关却反其道而行之,应当查明资金

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对证据的正确审查认定至关重要,原审机关应当在充分听取上诉人的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由此可见,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原审机关的权利)。

但是,原审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恢复法庭调查(见第二次庭审笔录第2页:“审:······现在恢复法庭调查。”)之后,在上诉人要求当庭口头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况下,却不允许上诉人当庭口头发表质证意见,而硬是将上诉人的要求以书面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改变为自己的权力——要求上诉人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再将上诉人的书面意见束之高阁,在庭审笔录、判决书里惜字如金——对上诉人的书面质证意见之内容只字未提。这就是表面上尊重了上诉人的质证权,实质上完全剥夺了上诉人的质证权,相当于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未经质证。

为了证明原审判决存在如上所述的证据认定严重错误的问题,请贵院允许上诉人将其在原审开庭过程中提交的而被原审判决刻意隐瞒的书面质证意见展示给二审法庭······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