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法庭上,说好每一句话,别乱说,也别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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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被对方抓住反过来攻击自己。乱说肯定是下策,沉默不语也非上策。对方为什么抓住你说的话,来攻击你?这就是因为你的话中,可能构成了自认。一看到这,你心想,对我不利的事实,我就沉默不语,那就更错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构成默示的自认。文章的最后会告诉你,如何应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今天就通过一个最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聊一聊法律上的自认制度。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开庭时,法官会问被告,你向原告借钱了吗?根据被告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回答或者反映,会折射出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被告说:我向原告借了200万元。
这就叫自认,大家明白了,所谓的自认就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欠原告200万元的事实,原告无需再举证证明,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确认,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无法定情形不能否认自认的效力。
二、被告说:我向原告借了200万元,但我已经还他了。
这叫限制自认,限制自认是一种有条件的自认,我是欠原告200万元,可是我已经还他了。自认欠钱,条件是我已经归还了。对这种限制自认,应当由被告证明已经归还的事实,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在法庭上,被告既不承认也不否认。
原告说被告欠我200万元,被告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心想:一问三不知,神仙也怪不得。被告想错了。这时法官会释明并询问他,如果被告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欠款200万这个事实的承认。这种承认就是默示自认,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进行沉默的消极对待。
接下来,我们再聊聊自认制度适用的条件以及不适用自认规则的情形,更重要的还有自认是可以撤销。
自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外当事人承认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会是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相关的举证责任。
其次,自认是当事人主动说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点头承认。
最后,自认一般应当明确表示,默示自认的适用只有经法官释明后仍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五种情形不适用自认规则: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这五种情况为什么不适用自认制度?因为:当事人没资格。
那什么情况下,自认可以撤销呢?两种情况。
第一种:原告要求被告还200万元。法庭上,被告先自认欠原告200万元,但心绞一痛突然想到曾还过原告100万,向法官说了这个事情。原告这才想起有这么一会事,心里也隐隐作痛,因为多交了100万元相应的诉讼费,便同意被告撤销欠款200万元的自认。这就是第一种情况,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第二种:这种情况很简单,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该怎么办?法庭上,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一定要有理地回击,一定要有力地回击,更要有节地回击。总之,俩字: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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