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今日看法头条:借贷纠纷被告败诉不还钱,东莞追债律师电话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桂某某和被告李某某是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约定利息1000元后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买卖双方补充协议》,2020年3月17日被告收到银行按揭放款,应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还款。被告未按期向原告还款.随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桂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唐玉娟

【被告】:李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熊光荣律师先对双方的借条、合同进行分析,同时查清楚借款的到账时间,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双方补充协议》符合法律,且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的协议的约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有据,在经当事人同意诉讼方案后,熊光荣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和支付利息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对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