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我向一名朋友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为此,我和朋友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因借款事宜产生纠纷的,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借款期限届满后,我们因借款是否支付利息等问题发生争议,朋友称要诉至法院,要求我还款。请问,在我们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朋友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答复: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你和朋友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朋友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你朋友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你们之间就仲裁有约定,法院受理后,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请求法院驳回你朋友的诉讼请求。
(编辑/刘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