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实事百科发布:借贷纠纷利息谁来算利息,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起诉时可以要求吗

阅读:

【事件回顾】

郝女士和王先生是同事关系,2016年5月11日被告,王先生以资金周转由于向郝女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XXX,今借到郝XX肆万柒仟叁佰元整(¥:47300元),2019年7月31日前还清以上欠款”。

同日,郝女士通过存折取现金方式向王先生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

但直到2021年,王先生都从未还过一分钱,多次催要无果后郝女士在微信上对王先生说道:王XX你2016年5月份你借我伍万元整,当时你说只借用两个月,我都没让你打借条,当你把钱借走后,四个月我催了你无数次不还我,到2018年1月27日我总算找到你人,你才从微信上转给我2700元还给我,剩余的47300元你才给我打的这张借条,到了2019年7月31日没见你还钱,你困难我帮了你,也不回信息,并且电话不接,找不到你人,今天催你还钱,你说话还这么不要脸,你问问你自己欠钱不还是不是个人,老赖。”

可最终也只得到王先生一句:“随你。。。。。。”。

【事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根据原告郝女士提交转账记录、借条、取款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王先生所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对之前借款事实的确认,被告此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原、被告双方合意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偿还剩余下欠借款本金。扣减被告已偿还2700元,被告还应偿还原告47300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未就借款期内利息进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转账之日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注景运律师,远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