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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辩论意见,虚构民事纠纷属不属于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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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李某某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辩论意见

原告张某因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将该合同担保人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白某、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履行连带还款义务,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2017年12月10日,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2万元,共计12万元。被告白某、李某某为其提供担保。该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并付诸实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五种情形。原告认为,与王某及被告白某、李某某形成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告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河南省高级人民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为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除引用法律错误,也与本案的事实不符,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案中,原告与王某及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向原告借款,当时,即不存在王某的非法占有行为,也不存在其非法处置原告财产的行为,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自愿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将自己10万元借与王某,王某自愿承担利息2万元,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的成立生效之后,原告将所属款项借与王某,均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尽管王某以此手段,向社会相关人士大量借款,其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定性为诈骗犯罪,并判处徒刑,但原告对王某当时是否具有恶意行为,并不知情,更不存在相互串通损害被告利益的情节。

四、原告与王某及被告签订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其本身属有效合同。王某的诈骗犯罪行为,是其在合法的商业经营过程中,因私欲膨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导致的犯罪。其犯罪行为并不影响两被告对该合同的担保效力。因为,在原告与王某及被告签订该合同时,被告也没认为,王某当时向原告借款具有欺诈行为。若不然,被告为何为其提供担保?原告认为,被告辩解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释义及本案的事实,原告在此民事活动当中并无过错,故,被搞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