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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专业知识:桂林本地专业借贷纠纷律师,保证人援用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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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倩云,经济合同律师,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转载请注明作者和


一、前言

司法实践中,在保证场合下,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哪些抗辩权?《民法典》第702条对保证人援用的抗辩这一新规,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围绕保证人抗辩的判例,可以给到我们哪些启示?接下来笔者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二、对《民法典》第702条的正确理解?

我们知道,《民法典》第702条是对保证人援用的抗辩的全新规定,其原文是这样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对这一新规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有效的抗辩权,无论债务人是否主张,保证人都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可以从哪些方面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抗辩。保证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来抗辩。

第一,思考是否可以进行“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是指主张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或权利全部或部分已消灭。比如,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且保证人对该无效无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已清偿等。

第二,思考是否可以行使“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指承认对方享有权利,但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永久地阻碍该权利全部、部分行使。比如,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经过,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等。

第三,思考是否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比如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同时履行、顺序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援用《民法典》第702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或撤销权进行抗辩等。


四、案例

案例(一):(2020)鄂2822民初3029号建始县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建始县云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吴际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按照《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是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等在内重点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明确规定免费使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但原告在受托办理该项资金发放事宜、提供保证时收取恩施州益寿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12000.00元不合规定,被告因此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可在相应数额内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2018)浙1081民初349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建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德力奥部件公司、陈媚、王建亮可以独立行使相应抗辩权。主债务未消灭,并不影响保证人主张其抗辩权,该抗辩权可以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人抗辩权,也可以是合同法上的一般抗辩权。首先,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因为主债务未清偿而推定保证人必然未尽保证责任。保证在从属于主合同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独立性,即保证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基础合同)的债务,可以有自己的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在主债务没有消灭的情形下,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提出主张,使自己的债务发生变更或消灭。其次,保证人已经对讼争债务所应承担的保证义务实施相应的履行行为。生效裁判虽然认定2014年10月2日款项系建环机械公司就本案讼争债务向光大银行温岭支行所作的偿还,不认定陈媚、王建亮的债务人资格,但生效裁判并未否定德力奥部件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案外人陈美兰的证言及其与德力奥部件公司的对账单,属于该合同当事人的承认,能证明德力奥部件公司向陈美兰归还本息1345000元,为2014年10月2日债务承担了相应保证责任。故在事实层面上,应认定德力奥部件公司为履行讼争债务的保证义务,实施了相应的履行行为。再次,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抗辩,德力奥部件公司可抗辩其应当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为了保证民事主体的利益衡平,确定保证人抗辩权的目的是使保证人的负担范围应当适度确定,超过这个度,保证人有拒绝请求的抗辩权。是否适度,即应根据保证合同确定相应的合理预期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扣除保证金、质押存单部分,即:授信风险敞口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范围。因此,对保证人而言,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应当不超过债务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对于陈媚、王建亮而言,就2014年10月2日借款,陈媚的行为被生效裁判评价为职务行为:陈媚系建环公司的财务主管,如果其认为涉案承兑欠款系自己代偿,其应当在公司账册中有所体现,而不应将该笔借款登记在他人名下。说明陈媚自己也认为是建环公司向陈美兰借款,款项亦用于建环公司还款。即,陈媚、王建亮并未对2014年10月2日借款作出其独立的贡献。对于德力奥部件公司而言,其为了履行被撤销的存款行为再行对外担保,并承担了2014年10月2日借款中1345000元的保证责任。如果再科以讼争债务全部款项的连带责任,实属“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建环机械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基本丧失偿债能力,连带责任保证人难以再向债务人追偿2014年10月2日债务,除在破产程序可以受偿的范围之外,该债务应由德力奥部件公司与浙江奋进机械有限公司平均分担。故应当由德力奥部件公司连带清偿讼争债务中的二分之一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作为可预见的损失为妥。而陈媚、王建亮未提出本项抗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预见损失的范围,可依光大银行温岭支行根据合同约定所主张的权利作为其责任内容。


五、启示

上述两个案例,特别是案例(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除了笔者上文中介绍的三种抗辩之外,还可以从合同法角度去思考,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抗辩,当然保证人可以援用其抗辩,可以抗辩在其合理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为了保证民事主体的利益衡平,确定保证人抗辩权的目的是使保证人的负担范围应当适度确定,超过这个度,保证人有拒绝请求的抗辩权。且是否适度,要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相应的合理预期范围。涉及重大金额的保证案件,建议一对一咨询本律师给予专业意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伍倩云,经济合同律师,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律师)。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转载请注明作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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