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803民初10994号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代理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XX,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8435元(剩余未还本金8333.34元,代偿利息101.6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代偿本金8333.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0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02月9日,被告XX(借款人)通过“360借条”平台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贷款人,下称青海银行)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编号为AGR6533898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青海银行如约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为保证主合同履行,被告(甲方)与案外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下称三六零公司)在主合同签订之日同时签订了编号为AGR6533928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
约定:若乙方为甲方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有权足额向甲方追偿;如追偿权发生转让的,由追偿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按期还款,三六零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向青海银行支付代偿款8435元,青海银行出具《履行担保代偿确认书》,三六零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青海银行委托三六零公司将代偿事宜通知被告。2021年3月31日,三六零公司将对被告的追偿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转让给原告。三六零公司将上述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综上,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自愿分6期归还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9142.78元(2021年6月18日前偿还第一期2742.83元,剩余6399.95元分五期偿还,自2021年7月起分别于每月18日前归还1279.99元至结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归还,则视为所有借款到期,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可以申请执行;
二、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