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或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 (2020)豫1402执恢845号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9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杨明
年龄:42
性别:男性
身份证号码: 790620xxxx
执行法院: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2014)商梁民初字第0180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伟超偿还原告李英400000元,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还清,9月27日还50000元,10月27日还50000元,11月27日还清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杨帅偿还原告李英1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1月27日还清。三、从2014年11月27日起被告杨帅对被告郭伟超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 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
案件详情: 2012年11月13日,被告郭伟超、杨帅向原告李英借款50万元,并承诺2013年11月17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期归还,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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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郜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