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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借贷纠纷造假骗局判几年,欠条借条哪个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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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赣州南康检察

到法院打官司,可这官司却成了“假的”!

官司也有假?

对,不但有假,做假的几个人还因此进了“班房”!

且听,小编给你讲讲这起发生在南康的典型案例,这其中的法律知识,可得好好掌握了…

日前,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肖某等3人虚假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肖某、张某、罗某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发经过

2017年2月,谢某等10名申请人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称,他们分别起诉肖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总标的额400余万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冻结了肖某一笔247万元的工程款。而同期,张某、罗某也分别向法院起诉肖某,经法院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并与谢某等人共同参与上述247万元执行款的分配。

谢某等人认为,张某、罗某与肖某间的债权存在虚假情形,目的是为了参与执行分配,侵害谢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履职

受案后,该院经依法查明,张某、罗某诉肖某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涉案金额达2183万元,本案在审判机关调解时,证据只有借据和肖某银行账户流水凭证,而肖某银行流水凭证无法确定是张某、罗某的汇款,且汇款金额与借据金额存在不符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借款事实。

据此,为防止虚假诉讼发生、保障司法公正,该院与区法院共同履职,并向区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区法院在采纳检察建议后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再审,区法院改判张某、罗某分别只享有对肖某债权130万元、19.7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某、罗某、肖某服判。

跟进监督

在民事案件结束后,该院继续跟进监督,对张某、罗某、肖某三人伪造借款借条事项进行调查。因其3人伪造借款借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故该院于2018年7月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

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对肖某、张某、罗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肖某、张某、罗某以捏造的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的银行流水,导致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定罪处刑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张某、罗某为在肖某特定的执行标的款中分得更多份额,恶意串通,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的银行流水,虚构借款数额,导致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办案启示

检察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取证、走访核实,认为该案确实事实认定不清,遂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被采纳,与审判机关共同维护和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该案也是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审判秩序与司法公正,实现了息诉罢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了多名申诉人的好评,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取得办案效果双赢、互赢、多赢的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THE END

尊敬的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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