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主要有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随之而来值得思考的是仲裁调解书是否同样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关于该问题,随着《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1.24生效)(以下简称“《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的颁布,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
1.关于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1)《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颁布前
《仲裁法》中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撤销仲裁调解书,实践中多以调解书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裁情形驳回撤裁申请,但是也存在个别案例利用《仲裁法》第51条中“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进而援引《仲裁法》第58条撤裁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并进一步确认是否可以撤销。
(2)《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颁布后
其第99条明确规定,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调解书的,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关于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1)《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颁布前
《仲裁法》未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调解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1】及第十八条【2】规定了案外人在特殊情形下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2)《涉外商事海事会议纪要》颁布后
其99条未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调解书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第99条的大标题为“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故也存在可能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也参照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思路进行,即允许申请不予执行。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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