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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百科发布:信用卡民间借贷纠纷,男方用女方信用卡债务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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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曾是恋爱关系。2018年,被告徐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刘某借钱,原告刘某表示其还在上学期间并没有多余资金支持被告徐某,被告徐某遂说服原告刘某办理信用卡。2018年2月10日,原告刘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并于当日将该卡转借给被告徐某,被告徐某承诺资金回笼后第一时间会把信用卡中的借款还清。2018年7月12日,被告徐某称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额度不够,劝说原告刘某继续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原告刘某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也将该卡转借给被告徐某。2019年,原、被告分手,被告徐某未将上述两张信用卡归还给原告刘某且一直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截至2020年10月,被告徐某共透支消费59154元。原告刘某曾多次向被告徐某追要借款并对双方之间的通话进行录音。被告在通话中承认其向原告刘某借用信用卡,信用卡也都是他透支消费的,但他现在自己也有信用卡需要偿还,无力偿还原告刘某信用卡借款。无奈,原告刘某在2020年10月底还清信用卡。2022年1月7日,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徐某至沧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徐某偿还借款本金59154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154元及逾期利息。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修订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司法解释。其次,关于原告刘某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被告徐某在与原告刘某的通话中承认涉案卡是原告刘某借给被告徐某,而原告刘某将自己的信用卡转借给被告徐某使用,属于转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相关国家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徐某应向原告刘某返还双方借款合同的借款59154元。第三,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效力,即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不产生合法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沧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9154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的个人信誉密切相关,如果出现信用卡透支不还甚至恶意透支现象,信用卡所有人就会有被拉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进而影响出行、消费等行为,更有甚者会影响到子女教育和就业。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既增加了透支不还的风险,也违反了国家规定,不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