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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看法头条:绍兴借贷纠纷律师收费,合伙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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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1年6月4日,原告(作为受让人)、被告B(作为让出人)、被告丝声公司签订《上海XXX传播有限公司旗下(XX室XX店)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B将XX室XX店的15%股份以15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原告,被告B每月将营业额以及真实财务支出如实告知原告,原告可每月按新闸路店总收入额进行股份分红,如店面转让,原告有新闸路店15%的股份关系;原告不参与新闸路店日常运营的直接管理,当需要时可协助管理,被告B需遵守原告的知情权,对门店真实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不得隐瞒,门店运营需要做出重大决策或调整,双方需进行协商尽可能达成一致,如有意见分歧被告B持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原告有权私自转让该新闸路门店股份,出现一切后果由原告全部承担;原告需要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原告仅与鲨鱼上海新闸路店有直接关系,与其他店面无关;协议补充约定,尾款5万元于月底前支付。
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6月20日分别向被告B支付10万元和5万元。
原、被告双方确认,2021年6月18日,被告B向原告支付分红2,540.68元;2021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B支付6,300元;2021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B支付505元

被告B称因门店需要支付房租,且是三个月一付,按照原告15%的股份故原告需要支付6,300元,505元系按比例支付门店员工工资。被告B认为,原告于2021年6月支付的15万元系向被告B购买上述新闸路店15%的股份,而原告2021年7月支付的款项系原告应某的该门店的各项支出;上述新闸路门店系被告丝声公司于2019年5月开设,并无营业执照及法人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XXX有限公司、B于2021年6月4日签订的《上海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XX室XX店)股份转让协议》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股份转让款15万元。

法理分析:1、原、被告曾某《上海丝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XX室XX店)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贺龙飞将上述新闸路店15%的股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2、被告确认上述新闸路店并无营业执照,仅是被告丝声公司开设的门店,并非独立的公司,也无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实际并不存在被告贺龙飞持有该门店股份之说,上述协议所作出的被告贺龙飞将该门店股份转让给原告的约定也无法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