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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西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到庭观看法庭宣判。

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于都某银行支行综合柜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客户来办理定期及活期储蓄之机,暗自在银行系统电脑上操作现金销户或转存销户业务,利用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取款密码,将40名客户的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共计200余万元挪至自己名下的账户,并将此资金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清。

于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挪用的资金现已全部退清,可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索引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工作中踏实本分、尽职尽责方是正道,挪用资金的非法行为看起来能更快地得到一些“好处”,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自:于都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