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名词解释:
股权让与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完成变更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01【读前思考】
1.民间借贷中用股权担保,是办理股权质押还是股权变更?
2.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对方不愿意返还股权怎么办?
02【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6期(总第308期)
1.民间借贷中用股权担保,可以办理股权质押,也可以办理股权转让。但股权转让方式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具有很大的风险。
2.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存在以下风险:
(1)当公司效益不好时,存在借款方既不归还借款,也不回购股权的风险,出借方可能真的借钱借成“股东”。
(2)当公司效益很好时,存在借款方偿还了借款,但出借方不愿意返还股权的风险,容易造出借方“引狼入室”。
03【案例简介】
1.鸿荣公司由哦客公司和熊志民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哦客公司出资认缴额人民币510万元,占股比51%。熊志民出资认缴额人民币490万元,占股比49%。
2.2014年12月2日,熊志民与余晓平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熊志民将其持有的鸿荣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余晓平,转让价为490万元。同日,哦客公司与徐颖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哦客公司将其持有的鸿荣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徐颖,转让价为510万元。2014年12月23日,办理了鸿荣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颖。同时鸿荣公司将公章移交给了徐颖.余晓平。
3.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8月14日,李长友.徐颖.余晓平.冯晓萍.李爱珍.闵冬香.张湾等向昌江综合农贸批发市场.刘红梅.尧标华.鸿荣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等汇款,金额合计7329.4万元。
4.2019年9月18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将股权变更到其名下。
04【原告诉讼请求】
2.请求确认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对景德镇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51%的股权,判令被告徐颖向原告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景德镇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05【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熊志民.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1.熊志民.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与徐颖.余晓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熊志民.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有股权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徐颖.余晓平也支付了合同对价,现熊志民.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为让与担保法律关系,要求返还股权,证据不足。
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
2.确认熊志民享有景德镇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享有景德镇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
二审判决理由: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
2.关于熊志民.哦客公司确认其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1)确认熊志民享有鸿荣公司49%的股权.哦客公司享有鸿荣公司51%的股权。
(2)在上诉人清偿完毕7329.4万元借款本息前,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变更到上诉人名下。
再审判决结果:
驳回余晓平.徐颖.李长友的再审申请。
再审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债务担保为目的,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06【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07【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6期(总第308期)
2.(2020)最高法民申3880号民事裁定书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赣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