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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新闻报道:民间借贷纠纷管辖特殊规定,民间借贷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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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管辖的确定

综述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由于经济生活水平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相关争议不断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十分重要,也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本文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第91期实习律师培训老师的讲解内容,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确定进行简要探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不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况,因此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首先应当看双方的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管辖或者仲裁的约定,同时应当审查关于仲裁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明确具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应当审查有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级别管辖

目前我国的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时除外。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的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份《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院管辖标准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和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来确定的,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而设定。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笔者根据最高院相关发文总结如下:

(一)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准下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的最新发文(法发[2019]14号),为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没有上限的要求。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准,同样根据上述最高院的发文,诉讼标的额的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下限: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亿元;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3000万元;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000万元;

西藏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500万元。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5000万元;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2000万元;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000万元;

西藏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500万元。

3、以上情况之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正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展开试点。

根据上述规定,在试点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因此对于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试点地区直接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裁判文书都可能进行相应的简化。这是出于提高诉讼效能、优化法院裁判流程所作出的试点性规定,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具有其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快速稳定民事关系、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地域管辖,通常情况下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住所地管辖,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并且便于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

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情况为贷款人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此时贷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则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综上,通过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审查,最终方可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要件。本文仅通过对现有规定的提炼总结,描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更加趋向于均衡,相关规定肯定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作出相应变更,这也表明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自我学习提升,适应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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