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背景】
A公司与B互联公司签订了两份《媒介代理发布合同》,约定A公司为B互联公司在媒介上发布X品牌的汽车广告,B互联公司应于2014年3月3日前给付A公司广告费共计681233元。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B互联公司仅支付广告费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现A公司起诉,要求B互联公司支付广告费18123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案件发生后,法律顾问与B互联公司联系并出具了《律师函》,B互联公司辩称:A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B互联公司提供广告代理资质证明,也未按约定向B互联公司送达样报、开具发票,故B互联公司的付款条件未成就。A公司发布广告的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B互联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款项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互联公司支付拖欠费用。法律顾问综合各种因素,根据调查出具了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A公司
B互联公司主张,A公司未将广告代理资质证明交付B互联公司,建议A公司出示广告代理资质证明。当然,A公司与B互联公司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A公司应向B互联公司交付广告代理资质证明,但为了证实A公司主体合法性,建议准备并当庭出示。B互联公司主张A公司未开具广告费发票,A公司应予以认可,并主张由于B互联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广告费,A公司为减少损失,故未开具发票。B互联公司在回复律师函时称A公司未交付样报,经查,A公司提交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样报签收条、快递详情单等证明,可证实其已向B互联公司交付了样报。因为A公司与B互联公司签订过多份广告发布合同,对样报签收条、快递详情单B互联公司可能不认可,不能证明送达的是本案的样报,但该证据的缺失不影响整体证据的成立,故如果A公司同B互联公司不能就广告发布款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综合A公司提供的相关案件证据,法律顾问认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A公司与B互联公司签订的《媒介代理发布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二、A公司已经依照双方签订的《媒介代理发布合同》如实履行了合同。
A公司已进行了广告发布,2014年3月X日的XX消息、2014年3月X日的《XX晨报》、2014年3月X日的《华X晨报》、2014年3月X日的《XX晚报》刊登广告的版面系汽车版,B互联公司主张上述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不是汽车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三、A公司在其他版面刊登汽车广告,已经征得B互联公司的同意,不属于违约。2014年3月X日的《XX都市报》,2014年3月X日、2014年3月X日、2014年3月X日的《XX青年报》,2014年3月X日的《XX晚报》刊登广告的版面不是汽车版,A公司主张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B互联公司当日没有汽车版,并征得B互联公司同意在其他版面刊登,B互联公司虽否认A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上述报纸没有汽车版的情况属实,A公司在其他版面刊登广告,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四、合同约定应于2014年3月调整广告发布日期是有利于实现B互联公司合同目的的履行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2014年3月X日的《XX日报》发布的广告,A公司提交电子邮件证明其就变更发布日期征得B互联公司的同意,虽然B互联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2014年3月X日的《XX晨报》、2014年3月X日的《XX日报》没有汽车版的情况属实,A公司调整广告发布日期应当认定为是有利于实现B互联公司合同目的的履行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五、合同约定A公司保证具有广告代理(或发布)资格,A公司已出示其广告代理资格证明,B互联公司以A公司未向B互联公司交付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并无合同依据。
六、提供样报并不是B互联公司支付广告费的付款条件。
A公司与B互联公司签订了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A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B互联公司送达了样报,虽然A公司不能明确提供送达本案广告样报的具体证据,但由于A公司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提供样报并不是B互联公司支付广告费的付款条件,故B互联公司以A公司未提供样报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理由并不充分。
七、A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提供款项增值税发票的原因,系B互联公司不按约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A公司需在B互联公司付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并未向B互联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要求B互联公司支付拖欠广告费,B互联公司一直不予以支付。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A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B互联公司以A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B互联公司已经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A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以上代理意见并判决被告B互联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广告费十三万元。
【手记】
履约事实多为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关键事实,对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法院一般会严格依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案件相关事实的关联关系综合认定。尤其是在案件履约事实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均会严格依照各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定进行依法认定。如上述实例中,如果A公司不能提供其与B互联公司的确定广告期刊位置的改变证据,即QQ聊天关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证据时,A公司将会变得非常被动,甚至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法院最终可能判决A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在合同履行中,各方当事人要及时保留相关重要证据,避免有利证据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