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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揭秘介绍: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渣男骗色怎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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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情侣在“520”这样特殊的

日子里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

但如果受赠一方存在欺诈的行为

受欺诈的一方能否要求

对方返还这笔“爱情转账”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转支的款项105186元。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陈先生于2013年相识。2017年,陈先生称自己已和前妻离婚,二人便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李女士于2019年7月生下一女儿。交往期间,陈先生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李女士索要钱财,2017年至2020年期间,李女士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陈先生转款93笔,金额共计105186元。

二人分手后,李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先生的前妻,并从对方口中得知,在李女士与陈先生交往期间,陈先生与其“前妻”一直存在婚姻关系,二人没有离婚。直至2019年7月,陈先生才真正与前妻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

李女士认为陈先生通过编织谎言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其行为已经构成借款的事实,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归还借款本金105186元。

被告陈先生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转化型民间借贷情形,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并为被告生下一女儿,而被告在与原告交往的过程中,却故意隐瞒其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 且被告在与他人仍然存续婚姻关系期间,又与原告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且生下一女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有悖善良的风俗。

原告在与被告交往期间向被告转支的款项,虽具有赠与的性质,但原告系以希望与被告缔结婚姻为目的,系基于相信被告愿意与之缔结婚姻为前提而向被告转支的款项,现因被告故意隐瞒婚姻存续的事实,以及未恪守承诺与原告缔结婚姻,导致原告陷入错误的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本意的情况下向被告转支款项,被告却因此受有不当利益,故原告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转支的款项,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虽主张转支款项为借款,但原告对转支款项的性质的判断错误,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被告虽辩称原告转支的款项具有共同生活开支、赠与及子女抚养费的性质,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是为共同生活支出,且被告认可双方生育的女儿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其亦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是为共同抚养子女的支出,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支的款项10518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的转款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以及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转支的款项。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基于情感的需要,相互转款、发红包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无明确说明或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如“520”“1314”等明显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的转账,一般认定为是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所作出的赠与,在此情形下,赠与一方事后一般无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但如受赠一方存在欺诈的行为,受欺诈一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亦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系基于相信被告愿意与之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与被告进行交往,并为被告生下一女儿。但被告却在与他人仍存在有效婚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真实的婚姻状况,与原告进行交往并生育子女,此后在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后也未信守承诺与原告缔结婚姻。被告的行为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公序良俗。原告系因被告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向被告转支款项,而被告却因此受有不当利益,有悖“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理,因此,应当赋予原告撤销其赠与的权利,此亦符合社会主义“公正”、“诚信”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