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2月20日上午7时许,吴某甲和其丈夫吴某乙到华容县某建筑工地二十二楼,发现前一天晚上裁好的大理石板不见了。吴某乙认为是另一组做工的胡某、张某拿了他们裁好的大理石板,于是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胡某、张某将吴某乙压倒在地上,胡某用拳头打了吴某乙。吴某甲打电话叫来同在工地做工的姐夫邹某甲,将胡某某、张某某从吴某乙身上拉开,按倒在地上后,吴某甲从工地上捡了一根模板(木质),朝胡某腰背部击打了两三下。经鉴定:胡某第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