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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爆料报道:借贷有经济纠纷吗,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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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借条

为什么打官司会输?

从传统观念上看

只要有借条作为依据

就无需担心钱要不回来

然而并不是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

何种借条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图源网络,侵删)

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在这个案子中

当事人怎么说

法官怎么判吧

1. 基本案情


徐某凭借条起诉要求郑某归还借款5万元,借条载明:“郑某因资金周转,借徐某5万元。郑某 2022年5月10日”。郑某辩称借条虽是本人书写,但是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当时,确实打算向徐某借钱,徐某要求我先书写借条,再转账给我,后由于银行卡限额问题,未转账完成。我说那算了,借条作废吧,当时碍于情面没把借条要回来。经查,徐某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郑某经营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业务,郑某和徐某之间有生意及经济往来。

(图源网络,侵删)

2. 意见分歧

意见分歧1: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持有涉案借条,系本案实际出借人,故原告徐某有权作为权利人向被告郑某主张权利。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意见分歧2: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应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郑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

3. 评析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徐某是否实际交付借款。

被告郑某自认借条系其书写,郑某与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意。本案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系2022年5月10日,但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系在2022年5月26日转账2.5万元,2022年6月16日转账1.5万元,2022年7月3日转账1万元,被告郑某辩称上述转账不是借款,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之间存在其他生意和经济往来,并提交其与原告徐某在2022年5月--7月之间发生的多笔往来流水予以佐证。郑某抗辩其未收到借款,并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 法官说法

法官小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这一待证事实承担本证义务。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发生,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作为反驳“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这一待证事实的一方,被告承担的是反证义务,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使原告的主张回到真伪不明状态的即可。

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实借贷关系的重要材料,司法实践中,还了款未收回借条、出具借条而未收到借款的不在少数,还钱时要及时将借条收回或销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为规避风险,借贷活动中要有证据意识并按照本证义务的证明标准做好准备。若涉及现金交付的要保留好交付视频、人证等资料;若涉及大额借款,建议使用转账交付方式,转账凭证可成为日后产生争议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