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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看法讯息:关于非法集资借贷纠纷,理财产品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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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谭君

在银行购买几十万元的理财产品,却卷入一场涉案数亿的非法集资案,这样的情节发生在曾备受关注的湖南长沙“博沣资管”案中,主犯邓琳后来被判处无期徒刑。

遭受损失后,长沙市三位市民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原告方获悉,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这三起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相关银行在该起理财产品纠纷案中担责九成,赔偿投资者90%的本金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年收益率7%的理财

据雨花法院民事判决书,投资者黎女士于2013年11月6日在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办业务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了由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沣资管)发行的“岳麓4号”信托委托理财产品。

据工商登记资料,博沣资管成立于2011年4月,其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它资金投资及管理等。长沙市金融办证实,博沣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也没有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

“我(当时)完全相信银行工作人员,他们说这个产品‘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合法合规’。”黎女士说,“合同都是从银行柜台里直接拿出来签的,款项是直接从我的银行卡上划扣。”

黎女士与博沣资管签订的理财产品约定显示,黎女士委托博沣资管购买并代为持有中信1309期(又名“岳麓4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代持时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认购金额60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

合同写明,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服务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人和推荐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黎女士向博沣资管账户转账60万元。

类似博沣资管发起的信托委托理财产品,在长沙、益阳多家银行被推介。

雨花法院近日判决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胡先生2014年3月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山路支行办理定期储蓄业务,被推荐购买“岳麓5号”,他投资了50万。

第三起判例中的投资者江女士,2014年1月2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曙光南路支行(2019年2月1日更名为工行万家丽中路支行),经银行工作人员唐小琼的推介,认购了5万元的“岳麓5号”信托计划。

博沣资管通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受访者供图

此外,澎湃新闻获得的益阳中院作出的另一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益阳赫山支行工作人员推介“保本付息”的情况下,市民岳某认购了10万元的博沣系公司信托产品“沣赢1期”。

岳某并未充分理解该理财项目的风险。据长沙中院刑事判决书,曾任工商银行长沙市蓉园支行行长、人民路支行行长的谭某曾向法庭表示,“信托产品要一百万以上资金才能购买,款项应该直接打到信托公司的账户,不能打到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虚构的信托产品

上述四名投资人均未等到信托产品的兑付。

据新华网2015年3月18日报道,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被投资受损户堵住大门而陷入瘫痪。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博沣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开展委托理财,向公众出售了约4亿至5亿元信托产品,其中涉及银行代收的部分约2亿元。新华网文章标题为,《博沣资管卷款上亿跑路,工行、中行等国有大行充当“帮凶”》。据长沙中院刑事判决书,成立于2011年的博沣资管,实际控制人是曾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后改名长沙银行)工作的长沙本地人邓琳。生于1975年的邓琳,2008年成立了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改名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博丰担保),实际控制有博沣资管、博阳创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创富)、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等。邓琳的博沣系公司,从未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资质,但自2011年4月起开始进行非法集资。

据博沣资管股东、监事戴某证言,博沣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先跟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券商谈好合作,开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然后博沣公司开设自己户名的募集账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推介,吸引客户签订委托认购合同。为吸引更多客户,还把产品拆散来销售。客户资金进入博沣公司账户后,博沣再去认购信托产品。“后来听说公司出现了募集资金去补前面产品的窟窿,而没有去认购信托产品的情况。”

长沙中院认定,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琳以委托认购“飞龙一号”,博沣资产公司以委托认购“1107期”、“1206期(岳麓2号)”、“岳麓4号”、“中宝一号(稳赢二号)”、“岳麓3号”、“岳麓6号”、“博沣智优选1号”以及“博沣资管组合型资产管理委托理财”、“贵金属委托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丰担保公司名义和博沣资管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认购合同,共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6.3亿元。

其中,黎女士等人认购的“岳麓4号”(1309期),非法集资额达3316万元,对非法集资所获资金,由邓琳主要用于支付集资本息、购买信托计划、博沣关联公司的经营等。

此外,胡先生等人认购的“岳麓5号”信托产品,以及博沣资管发布的“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营一期”等信托产品完全是虚构的。而益阳市民岳某认购的“沣赢一期”,和其他市民认购的“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其信托计划并未成立,或资金根本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

据刑事判决书,博沣资管以上述方式向528人非法集资共计1.97亿元,邓琳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还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被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

长沙中院还认定,邓琳控制的博沣资管、博阳创富系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且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为博沣资管、博阳创富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配合,集资款亦由被告人邓琳控制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益阳市民岳某2014年12月2日仍在农业银行益阳赫山支行认购博沣系公司信托产品。但据邓琳父亲邓某称,2014年9月底10月初,开始陆续有人追债了,邓琳没办法处理,就开始不在家里住了。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5日,将潜逃至广西南宁市的邓琳抓获。

曾任职博沣资管人事部经理的秦某作证称,公司对接了省农行办理下来“沣赢一期”的托管手续,“在农行销售的资金,都拿来兑付给来闹事要求兑付的博沣公司客户了”。

银行的责任

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博沣资管是如何打入银行的?

据刑事判决书,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琳安排朱勇、张小华、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公司销售人员到上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群众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

据曾在博沣系公司任职的周某证言,博沣资管的董事长助理张小华,负责工商银行关系的协调,“因为他是工行省分行张恪理的侄儿子,工商银行省行各部门、下属各支行都卖他的面子”。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分行曙光南路支行行长唐某还证实,“博阳2号”投资款的0.8%作为返点给其支行。据天源证券负责营销的经理黎某证实,博沣产品销售起点5万起,在银行销售的,就给银行员工0.75~1%的返点。

银行与博沣是如何合作的?被告工行湖南省分行曾在其官网发布通讯稿《韶山路支行开展资产信托业务培训促进产品营销》,载明被告工行万家丽中路支行于2012年11月21日与博沣公司组织资产信托业务专项培训和产品推介会,该行分管公司业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正副主任、个人金融业务部正副主任、辖属一级支行行长、网点主任、全体客户经理参加培训。

案发后,黎女士、胡先生、江女士为挽回损失,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不过,被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及其相关支行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银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稿赔偿诉求。

雨花法院在近日作出的三份判决中均认为,被告银行未对博沣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监管亦存在不到位之处;在向原告进行宣传推介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原告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并认为涉案信托计划无风险或低风险的错误认识;亦未对原告进行投资的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使原告基于对被告银行具有的国有银行背景产生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并产生损失。因此,被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购买涉案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投资,其为获取回报而将自身置于风险的境地,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并参考涉及博沣公司的类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被告解决纠纷的消极态度,认定被告银行涉事支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即原告投资本金的90%。

2020年12月7日,一审判决下达后,黎某、胡某、江某表示,他们对该判决满意,为此还特意制作锦旗送至法院。但当得知被告银行上诉后,他们也提起了上诉。

此外,益阳中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益阳市民岳某起诉博沣资管和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博沣资管返还岳某的本金及利息,而农业银行赫山支行对其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