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任何诉讼仲裁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5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立案时应当首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法律关系,并根据法律关系确定相应案由。
在金融实践过程中,出于商业利益、规避监管等需要,金融精英们往往挖空心思设计出一些金融产品,这些产品涉及多层嵌套、回购承诺等,人为模糊并复杂化交易结构,让法律关系表现的异常复杂。在有关信托的案件中,除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涉及受托人运用信托资产时与其他交易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委托人与其他方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复杂性。
2017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文本中表述为信托,但是并非信托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搞清楚营业信托纠纷与委托理财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的区别,根据交易结构的实质确定法律关系。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九民会议纪要》第88条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第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财产相区别;第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第四,委托人(受益人)自担风险。
三、信托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
信托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具有诸多类似的地方,但也有明显区别。在(2015)成民初字第2449号信托纠纷案中,成都中院将该问题叙述的非常清楚,以下直接引用: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亦非委托关系。(1)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名义人为受托人;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权仍为委托人的名义。(2)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但不直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本人都可以行使对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3)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受托人死亡、破产等,都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死亡,该代理关系随之终止。(4)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因管理、运用或处分对第三人产生的债务,由受托人的名义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则由本人承担责任。(5)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约束信托财产,但不直接约束委托人;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约束委托人。综上,结合《信托合同》的条款以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吉林建苑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四川信托设立信托,四川信托根据吉林建苑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将信托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吉林建苑与四川信托之间建立的是信托法律关系,符合《信托法》对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界定。
四、信托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
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性经营性质,信托公司具有金融借款牌照,可以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产品发放的信托贷款当然属于金融借款,但是在通道类业务中,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将资金以自己名义发放给其指定的借款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委托人所有,信托公司不承担风险,仅仅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该类业务中,委托人往往事先就知道其资金要放给其指定的借款人,实质来说就是民间借贷,而不是金融借款,委托人如果直接借款会受到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但是通过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就可以规避掉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在(2020)京民终36号案例中,委托人佛山市易光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公司”或“委托人”)与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或“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以4.4亿元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案涉信托为指定型资金信托,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以自己名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建设公司”或“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北京高院认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佛山公司、中信信托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建立起来的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是作为委托人的佛山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
根据上述案例,如果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产品,自行确定用资人,那么发放的信托贷款当然属于金融借款,但是如果是通道业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民间借贷关系。
五、结语
太累了,头晕,不写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