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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爆料报道:民事借贷纠纷没有规定利息,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没有约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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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31.46元(以15438元为本金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3.7%计算利息,自2022年2月9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1日,暂计21个自然日,后续计算至被告完全偿付本息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89.2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举证及质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曾拖欠其工程款未付清,因双方认识多年,此后被告仍向其借款。2020年10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被告在一笔记本内页中手书“2020年10月1日张某找张满借5000元,微信转账的”,前述内容下一行手书“张某”。

此后,经原告催促,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6日、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0元、10000元,被告又在一笔记本内页中手书“2月6号转微信10000元2月7号转微信10000元下欠150438”,后方手书“张某”并捺印。

2021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还有10438元另外借了5000元”、“……你说话怎么不算数呢”。另,原告主张其最后一次向被告催促还款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

【法院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转账记录及被告手书的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至于被告手书内容中的金额“150438”与原告主张欠款金额15438元不同,应为笔误所致,本院确认被告的欠款金额为15438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438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虽未就借款约定利息,但被告的欠款行为确会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实于2021年2月9日即作出要求被告还款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自认从其最后一次催款日即2022年2月9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宗欠款本金15438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宗欠款利息(利息以154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2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