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二
调解结案
得失
失误:调解时没有加入逾期利息条款。
(当时心理预判加了对方不会同意,但是还是应该提一下。)
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和其他纠纷调解都会加上逾期利息条款,民间借贷逾期利率有4LPR\LPR限额,其他民事案件没有,例如有一个2023年(就上个月哈)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的时候我要求年利率21.6%计算逾期利息,福田法院和被告都同意了。
优秀:因为在立案前后,开庭前和被告持续地沟通,了解到被告的资产情况(如房产),调解的时候为客户(原告)的债权新增一个商品房抵押权作为担保。
难点一:被告是香港人,境外人士的问题
1、前海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据下图龙华法院本案的回复可知,民间借贷亦属于由前海法院集中管辖的商事案件。
依法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应当移送管辖。但是本案龙华法院尚未受理,仅仅是网上立案审查不通过。龙华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而可以不受理该案。
这个案子呢由于是本律师办理的第一个涉及港澳台的案子,故而决策有所失误。
实际上,办理此案前我就有所听闻港澳台商事案件由前海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客户和被告住的都离龙华近一些,被告又身体不好,前海太远了,就选了龙华法院先试一下。
后来龙华法院审核太慢了,快一个月网上还没审核通过,就同时在前海法院递交了网上立案。一段时间后,龙华法院才发的通知。
后续被告确实因为前海太远没有去线下开庭,是线上开庭的。
下图为南山法院的一则同类案件的裁定移送公告。
2、民事行为能力缺陷,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合同效力
开庭前一周,被告提交证据,精神分裂症诊断证明书和精神科门诊病历。
法官庭前联系本律师,告知希望撤回利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两项诉求的基础都是涉案借条有效。合同是否有效,就牵涉到合同主体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43条)。由于被告是香港人,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我方当时手里没有对方的内地经常居住的证据,但是了解到对方长期在深圳居住。
利息、律师费——合同效力——民事行为能力——香港/经常居住地
关于香港人在深圳的居住信息查询,曾向罗湖、福田公安户政了解到,H开头的回乡证、港澳通行证可以查询深圳的居住信息,但是还未实操。本案仅有对方的香港居民身份证,P开头。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案件一
难点一:被告身份信息调取
【解决】律师调查令。(2021年的,现在深圳调查令,民间借贷立案前不给。希望法院能重新放开)。
证据情况:
出借证据是微信和支付宝电子转账回单。
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微信聊天记录:“还钱”“欠钱”。由于对方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和举证,法官也是认定构成民间借贷的。这就是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的体现。
首发于公众号:咸鱼没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