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诗经·卫风·氓》
小伙子名叫小蓝,是江西上饶余干县的一名27岁适婚青年。因家境贫寒、收入微薄,他的家庭已被当地政府纳入低保户。
小蓝为帮扶家庭和谋求发展,很早就外出务工。但因家庭条件不好,这些年他在外面一直没谈到合适的对象,在家乡也相不到心仪的女孩。
眼看马上奔三了,小蓝开始焦急。
要知道,27岁的他,在家乡已经算大龄青年。当地家庭条件好的男青年,通常在20岁出头就开始筹划订婚、娶媳妇。
幸好在回老家过年时,小蓝的机会终于来了。
2022年虎年春节期间,小蓝经老家媒人介绍,和同县的女孩小王相亲。小王比小蓝小三岁,两人看着对方比较顺眼,感觉也能聊得来。
且双方父母初步了解对方的情况后,也认为各方面都比较合适,于是两家人当机立断在2022年2月3日也就是大年初三,把婚约订立下来。
他们约定,按习俗,蓝家给付王家彩礼580000元、金首饰款50000元,另外"看人家"时打发王家的家人礼金60000元。且小蓝需购置一辆价格150000元的轿车。
也就是说,不算后期的婚宴酒席等消费开支,蓝家要娶到小王这个儿媳妇,单是履行前期的婚约就需要支出84万元。
虽然蓝家本身经济窘迫,但为了儿子的终身大事,他们认为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在所不辞。
趁着过年期间,亲戚朋友相互团聚,蓝家四处拜访亲友,筹借彩礼钱。
2022年2月6日,即年初六,小蓝先给付部分彩礼30万元,以及首饰款5万元,以表诚意。
次日,小王的家人依据婚约和习俗到蓝家“看人家”,小蓝打发款项9万元给王家。
过完年,小蓝和小王就各自外出打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平时主要通过网络和电话沟通。
但没多久,两人就发生矛盾,要闹分手,最后双方都表示要解除婚约。
然而对于已支付彩礼的返还问题,两家人意见差距太大,无法协商一致。
高额彩礼已让蓝家这个低保户欠下一屁股债,如果人财两空,无疑是雪上加霜。
小蓝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还他一个公道,请求判令小王以及小王父母返还彩礼457600元。
被告王家人态度强硬,在答辩意见中提出,
金首饰款和"打发钱"均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彩礼款30万元,在返还50%的基础上,酌情再降低金额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蓝某与王某1以结婚为目的订立婚约,蓝某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王某数额较大的财物,其中包括已支付“彩礼金”30万元、金首饰款5万元、“打发礼”9万元,上述款项依法属于彩礼。
蓝某主张另外支付款项176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实际支付,且其所称的给付主体和受领主体并非原告和被告,加上部分款项属于消费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按习俗支付的彩礼”。故认定蓝某实际支付彩礼44万元。
因原告蓝某与被告王某1未登记结婚,蓝某请求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
至于返还的金额,应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给付方经济状况、双方过错责任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首先,原告与被告王某1订婚后从未共同生活,且订婚后不久即分手,恋爱时间短暂。
其次,原告家为低保户,其家庭为给付彩礼而向他人借款,已背负金额较大的债务,经济生活困难。
再次,原告与被告王某1虽均表示同意结婚,但在履行婚约的细节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对方虽主张对方有过错,但均并无证据证实。
因此,上述彩礼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但考虑到原告给付的金首饰款已用于购买首饰,且按照当地习俗,被告已将"打发礼"90000元部分派发给了被告的亲戚。最终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385000元。
王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男方向女方父母给付彩礼,是华夏民族自周朝以来沿袭至今的传统婚嫁习俗,也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普遍常见的婚姻礼仪。
彩礼传递的积极作用,一是显示人们对婚姻这一重大社会关系的充分重视,二是表达男方对女方父母辛苦抚育女方多年的感恩之情,以及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重视,三是通过传承固定仪式来增添婚嫁喜事的热闹、喜庆、欢乐气氛。
但缔结婚姻系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彩礼金额的大小无法衡量男方对女方或婚姻的重视程度,亦无法决定双方感情的深浅。
从古至今,彩礼具有的精神象征意义,往往多于彩礼财物附带的价值。因此彩礼金额应在男方的经济能力范围内。
本案的两审判决,亦明确了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关于彩礼的态度,对老百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以婚姻为名索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对彩礼习俗的相关纠纷作出了规范。
而高额彩礼并不被现行法律所认可,也非中华传统婚姻文化的内涵。
本案小蓝来自低保户家庭,经济能力非常有限,仍然大肆举债给付高额彩礼,这种行为带来的负面作用已远远超过彩礼原有的积极意义。
从双方因婚约细节无法履行,导致闹上法庭来看,可见高价彩礼非但无法加深、稳固双方感情,反而可能让彩礼变味成为“卖女儿”的钱财所得,也进一步加重男方的家庭经济负担,不利于日后夫妻家庭生活的团结稳定。
延续千年的彩礼文化,尽管它的名称在朝代更迭中历经变化,但追溯到彩礼的
彩礼彩礼,顾名思义,以彩头为先,以礼金为后。
在物质丰富的今天,挖掘彩礼的本质价值与内涵,对传统婚姻文化而言,是回归,也是出发。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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