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最新观点头条: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规定,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与规制

阅读:

虚假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法规或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期整理有关虚假诉讼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艾某某等诉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而引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名义系虚假冒用,并无真实执行异议人,故不存在被执行人与执行异议人恶意串通的可能。被执行人单方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一审法院依据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虚假执行异议申请,先后作出支持其虚假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判后,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确属被执行人提起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质性处理,直接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周某诉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虚假诉讼。



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期间,当事人与被执行人协议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当事人又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排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4.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傅某、邵某虚假诉讼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共谋伪造银行流水、签订虚假合同、提起虚假诉讼、处置财产、提起执行异议等一系列行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阻挠对财产的执行,构成虚假诉讼和共同侵权。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陈某、黄某诉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以便尽可能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确认,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谋求不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



6.捏造事实、隐瞒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应给予民事制裁——林某妍与洪某海、福建泛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元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证据提起诉讼,会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情况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另外,在当事人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7.行为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黎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情节恶劣,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的,构成

虚假诉讼。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8.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刘文喜诉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实现并不存在的债权,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诉讼秩序。


案号:(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1.虚假诉讼频发的案件类型实践中,以下案由的民商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1)民间借贷案件。比较常见的表现有两种:一是因对抗已生效判决的债务履行或为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分得更多财产,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二是当事人企图借助法院的裁判变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高利贷、赌债,以赠与、买卖或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诸法院,意图将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变为合法之债。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4年发现的24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有17件为民间借贷案件。(2)离婚案件。在调研中发现,离婚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发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离婚纠纷诉讼中伪造证据、虚构债务,导致法院将虚构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担债务之目的;还有当事人与其父母串通,将父母赠与性质的财产说成是借贷性质,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二是利用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利用离婚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或者利用离婚获取更大的拆迁补偿或安置待遇。(3)涉拆迁不动产的继承、析产纠纷案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产安置以“户”为单位,货币安置主要以实际安置面积为依据。部分当事人通过“假离婚”、虚假确权、虚假析产、分户等方式,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试图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来对抗拆迁政策,以期谋求更多拆迁利益。(4)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主要表现为:(1)虚构商品房买卖关系,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身份来对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2)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串通,虚构买卖事实,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达到解除对房屋的执行措施、逃避执行目的。(5)以物抵债纠纷。主要是通过虚构债务关系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方式规避国家税收或商品房限购、限贷政策。(6)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虚假诉讼行为集中表现为在劳动报酬数额上动手脚。大致可以分为:一是虚构管理人员高额劳动报酬,在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较为突出的是民营企业,由于较多采用家族经营方式,由家庭成员或者亲朋好友担任管理人员,更容易形成通谋。二是普通职工与企业恶意串通,虚报工资金额,导致调解或裁判存在“水分”,最终实现“工资”回流目的。三是有的债权人在企业主配合下,将普通债权如加工费、借款等债务虚报混入职工工资,以期全额受偿。四是管理人员与他人串通虚报工资。五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以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兼得”。如2013年,江苏省南通市一基层法院受理的原告翟某良等6人与被告温州联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翟某良等人利用其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使用项目部公章伪造工资结算单,向被挂靠单位温州联宇公司主张劳动报酬。法院审理中及时发现,拟移送公安机关,后翟某良等人撤诉。(7)涉建设工程优先权虚假诉讼。调研发现,业主与承包人串通倒签、制造优先权行使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当前规定对优先权有6个月的行使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在自身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与承包人串通,由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主张优先权,并对工程造价金额认定上予以配合。根据规定,银行抵押权次位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因此极易导致银行债权受偿困难。据浙江省法院反映,在民事诉讼中查明业主是否与承包人串通制造优先权行使证据,目前难度较大。如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年查实的案件,即是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当事人方才承认造假行为。(8)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包括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时常有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的情况发生。据浙江法院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至10月仅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就遇到贷款时房屋抵押人承诺不存在租赁情况、但处置时案外人却出来主张租赁权的案件121件,标的额达177168.55万元。此外,还有诸如需公告的离婚案件、虚构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以及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案件等等。考虑到虚假诉讼现象非常复杂,上述以案由划分的方式也存在挂一漏万的情况,因此,《指导意见》并未对每一类型的案件分别进行规范,而是在第4条采用列举式表述的方式作出一个提示。(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民事诉讼卷4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据此,受到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救济:一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信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时,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处理。二是为强化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二条,下同)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驳回请求驳回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虚假诉讼的证据是伪造的,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在此基础上的所谓的诉讼请求也是不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为了以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原本并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判决驳回请求,从实体上阻断其实现非法目的。(2)拘留、罚款本条规定的拘留、罚款是指法院实施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将司法权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根据本条规定,除驳回请求外,法院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责任外,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可能涉及多项罪名,如,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意见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可以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等。(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10.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转自:法信